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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惩罚的行为有哪些?教育部门明确

2020-12-29 20:52:53 29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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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29 20:52:53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29 20:52:53

近日,教育部在进行了广泛调研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该规定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教育热点问题的关注,并在起草过程中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该条例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实施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目的在于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该规则首次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指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管理、训诫或矫正,使其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了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评价等权力的具体方式。该规定强调,教育惩戒的实施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要符合教育规律,要注重育人效果;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要选择适当的措施,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该规定规定,如确有必要,学校和教师可对学生出现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危害社会、侵害学生权益等情况进行教育惩戒。与此同时,根据处罚的轻重,《规定》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
普通教育惩戒适用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进行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站立、进行课后辅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生,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但当场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包括由学校主管教育的领导进行训导、担任校内公共事务的负责人、接受专门的校规纪律和行为准则教育、暂停或限制参加参观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中止学业、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进行训诫、由专门人员进行辅导矫治等。
该规则强调,教育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七种不良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的红线,规定对不合格教师的处罚方式,便于各方监督。与此同时,《规定》还强调,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无过错的教师不得因其受到教育处罚而受到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该规定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这项规定将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今后,教育部将积极引导各地、各校贯彻《规定》,按照《规定》,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督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能用、敢用、慎用,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惩戒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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