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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全面加强

2020-11-23 20:10:41 29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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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1-23 20:10:41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1-23 20:10:41

根据《满洲里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微信公众号23日发布的消息,近日,多地进口冷链食品或外包装上相继发现有新冠状病毒,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进口冷链食品预防和彻底消毒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和满洲里市疾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等部门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建立健全购销货物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购买、运输、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在经营和储存场所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消杀、通风和清洗;
保证从业人员健康上岗,做到科学防护,规范操作;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依法索取、查验和留存下列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货物消毒证明;(特别包括: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证明,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出具的销售凭证;(并须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中所列内容完全一致)
㈢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验证明书;
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品已消毒的证明;
进口冷冻猪肉产品,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出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留原包装备查,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从十一月八日起,凡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采购、生产、运输、储存、加工、销售。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储存经营的经营者,应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已消毒证明,不得接受不合格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对违法和不合格商品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广大消费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都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进口冷链食品的采购、加工过程中,应全程戴上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与其直接接触。请勿网购或从其他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并索取合法来源及相关证明。加工原料应生熟分开,加工冷链食品用的器具和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用的器具应分开,并进行清洁消毒。烹饪食用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
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密切关注个人的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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